來(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主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7年第2期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受理申請至本年6月15日止,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處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歡迎符合條件之單位向本處申請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活動經費。
二、本期將受理申請自107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舉辦或參加之國際會議活動,至本年6月15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依前揭處理原則規定備妥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將組成審查小組依案件性質審查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獲核定受補助案件須依限於107年12月31日前執行並核銷完畢。
三、檢附處理原則、企劃書提要表及成果報告提要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