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教師發表研究成果之作者所屬單位處理原則

本處理原則依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798B號函制定,係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且配合 「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及「科技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更正處理作業要點」,在對等原則下訂定本處理原則,以使本校教師得參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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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教師發表研究成果之作者所屬單位處理原則



備註一:
校內法規


備註二:
108年7月25日專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