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傑出學術成就奬勵」/「學術成果奬勵」/「師生共創獎勵」申請通知
主旨:檢送高雄校區113學年度「傑出學術成就奬勵」、「學術成果獎勵 」及「師生共創獎勵」申請作業提報時程及注意事項,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請各學院依據本校「學術研究獎補助辦法」(第二章、第四章)、「鼓勵師生共同創作出版獎勵辦法」、「教師發表研究成果之作者所屬單位處理原則」及本校「教研人員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辦理,審核所屬學系申請案件。
二、請有意願申請之教師向各系院提出申請並依各系院公告之期限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
三、相關申請表件請至研發處首頁>獎勵與補助>學術成果獎勵/鼓勵師生共同創作出版獎勵下載。請教師務必使用最新版本表格申請。申請案如填寫不全、所附證明文件缺件或不易辨識、或所附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符合申請資格,研發處逕予撤銷申請案,恕不通知補件。
四、依教師評鑑辦法,研發處將以學產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指標項目(如研究論文、學術專書或創作展演等),認列於教師評鑑計分。審查不通過者,則不認列於教師評鑑計分。
五、因學術奬勵結合教師評鑑資料認列,奬勵申請表格增列"申請教師評鑑認列計分"與"申請奬勵"勾選欄位,獎勵與教師評鑑認列需同步提出申請,申請件數不限,但實際奬勵件數以6件為上限。
備註: 依本校學術研究獎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學術獎勵申請案應為申請時之前一學年度內,在國內外已出版之研究論文著(以正式出刊日為準) 、學術專書(以初版出版日為準)、已公開舉辦創作展演(以展演舉辦首日為準)或競賽獲獎(已獲獎日為準)。
六、依本校「學術研究獎補助辦法」第十一條,本校EI期刊論文奬勵,只認列Compendex資料庫收錄期刊論文,會議論文集(proceedings)不認列。
七、本校專任教師參與國際交流之專著、期刊、學術會議、展演活動等發表研究成果所刊載國名,主辦單位須依國際慣例,國家名稱一般建議使用「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R. O. C.」或「Republic of China」;但絕不接受如「Taiwan, Province of China」、「Taiwan, China」、「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wan」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受理申請,惟向期刊機構提出異議證明者不在此限。
八、為完整建置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資料,各教師申請奬勵與教師評鑑認列前請務必先至「校務系統-教師整體成就系統」建置完整資料。
九、各學院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學術成果獎勵
1.學術成果獎勵申請表暨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兩份)
2.學術成果獎勵彙整表
3.院级會議記錄
(二)傑出學術成就奬勵
1.傑出學術成就奬勵申請表(一式兩份)
2.傑出學術成就奬勵申請彙整表
3.院级會議記錄
(三)師生共創獎勵申請
1.師生共創獎勵申請表(一式兩份)
2.師生共創著作授權同意書
3.出版品(一式三份)
4.院级會議記錄
十、各學院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均須以實踐大學「專任教師名義」名義發表。
(二)申請案件發表時間均須在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113年7月31日)。
(三)申請及佐證資料,重點處請以螢光筆標示,以利審查。
(四)期刊論文若屬A1、A2類別,請於彙整表「期刊/專書名稱」欄位中之期刊名稱前標明資料庫名稱(SSCI、SCI、A&HCI、EI、TSSCI、THCI)。
(五)學術專書申請案:請檢附出版品㇐式2份,以供北高校區委員進行實質審查作業。院級單位依申請著作之著作品質、學術貢獻、出版審查嚴謹度及出版單位聲譽等因素進行初審通過後,推薦相關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至少5人擔任外審委員並送研究發展處彙整名單。
(六)師生共創出版申請案:請檢附出版品㇐式3份,以供北高校區委員進行實質審查作業。院級單位就當學年度送審案領域,推薦未申請本獎勵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送研究發展處彙整名單。
(七)彙整表中各項欄位,為本校用於提報教育部校務資料庫或認列教師評鑑,請務必詳實完整記錄。
1.彙整表中,期刊及論文名稱若具備中英文,均應填入,以利核對是否為重複申請案件。
2.若有校內共同作者,請務必填入彙整表「本校共同作者」欄位,以供教師評鑑認列。(同一案件由一位老師負責提出申請)。
3.請確認「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欄位之正確性,其他單位包含校內、政府單位及校外私人企業…等。
(八)學術性專書必需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期刊需有ISSN碼。
(九)屬教學性專書補助案件請轉提至教務處申請。
(十)屬研討會論文集之期刊勿提出申請。